通常我們用“大鱷”來形容大金融家或者大企業(yè)家,但今天的爭議主角,并不是人,真是幾只“大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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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過,長期以來,市場上一直有著幾只“鱷魚”盤踞。它們分別是:法國的拉科斯特公司(圖1)、香港鱷魚恤公司(圖2)。
(圖1)
(圖2)
三家公司的圖形商標都是鱷魚,僅是細節(jié)、朝向略有不同,因此三家公司之間紛爭也不間斷,可謂商標界“鱷魚”混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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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角卡帝樂“鱷魚”于2013年,申請注冊了20類(嬰兒學步車、掛衣鉤)商標,但這次商標申請卻并不順利,商標局經過審查,認為除了掛衣鉤以外,包括嬰兒學步車在內的多個商標都構成近似商標,因此決定部分駁回卡帝樂“鱷魚”的商標申請。
能成為“相似商標”,并把卡帝樂“鱷魚”阻攔在外的,自然就是另外兩家“鱷魚”公司,兩家公司的商標分別在2004年和2009年把卡帝樂“鱷魚”想注冊的類別都注冊光了,僅留下一個非金屬掛衣鉤留給卡帝樂“鱷魚”。
(申請了這么多,就通過了一個)
卡帝樂鱷魚看著手里孤零零的商標無語凝噎,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但商評委認為,三件商標的圖形部分,不管是從哪個角度看,都構成相似。所指事物、使用類別都相同,容易使公眾產生混淆。同時,卡帝樂鱷魚提交的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商標經過使用后獲得了顯著性,卡帝樂在境外的這些商標注冊成功了,不代表可以在國內也一樣注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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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可避免的走上法院,卡帝樂鱷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訟,主張自身的商標已經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不構成近似。并且卡帝樂和法國的拉科斯特鱷魚公司,曾簽署過共存協議,卡帝樂鱷魚(頭朝左)與其他公司的鱷魚(頭朝右)已經形成了既定的市場格局。
但北京知產法院終審認為,商標仍然構成近似,會對消費者造成混淆??ǖ蹣拂{魚提交的證據與主張缺乏事實根據??ǖ蹣拂{魚與法國拉科斯特鱷魚簽署的共存協議是在中國之外簽署,協議內并未明確商標在中國是否共存。同時,關于市場格局穩(wěn)定與否,卡帝樂鱷魚也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
綜上,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駁回卡帝樂鱷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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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鱷魚大戰(zhàn)”暫告一段落,仔細回顧商評委和法院的終審判決書,我們可以發(fā)現,卡帝樂鱷魚之所以從商評委到法院終審都得不到支持,與其提供的使用證據是有很大原因的。
法院判決中多次提到“缺乏事實依據”、“應當通過證據予以證明”等字眼,這是導致卡帝樂鱷魚最終敗訴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卡帝樂能夠拿出厚實的使用證據來,也許法院的判決也會不一樣。
至于為什么一家大企業(yè)也會犯這種錯誤,小編認為卡帝樂鱷魚很有可能在日常經營中沒有保存使用證據的意識,在需要的時候拿不出充分證據。也有可能是代理機構缺乏專業(yè)知識,沒能收集齊全證據。
新世紀的知識經濟大潮撲面而來,知識產權問題被擺到十分重要的地位。商標是知識產權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企業(yè)乃至經濟發(fā)展的重要標志。想要保護好商標,企業(yè)應該注重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同時找一家靠譜的代理機構,別讓別人吃過的虧發(fā)生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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