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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xù)。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
因企業(yè)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fā)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xù)。
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fā)生轉移。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八條、四十一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或注冊人發(fā)現(xiàn)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
更正的錯誤僅限于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中的名義、地址、商品等項目個別文字錯誤,不涉及實質性內(nèi)容。
申請人/注冊人及代理組織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更正申請,應當填寫《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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