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軟暴力”手段日益翻新,從最早出現在網絡論壇(BBS)上的“人肉搜索”、社交平臺評論區(qū)的人身攻擊,到“飯圈”對噴、視頻網站彈幕刷屏罵人、現場“錘人”。更多的是利用網絡或通訊工具進行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等行為。
互聯網上的“軟暴力”往往發(fā)端于“人肉搜索”,隨之而來的是個人信息的肆意傳播,受害者被有針對性地通過網絡、電信手段進行辱罵、侮辱。侵害的客體包括隱私權、名譽權、健康權、生命權等。
2017年6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總則》明確規(guī)定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未經許可,對他人身份、照片等個人信息進行“人肉搜索”并散布的,如情節(jié)嚴重,將面臨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但是在民事方面,一段時期以來,隱私權、個人信息和隱私信息的界限比較模糊,與其他民事侵權救濟方式相比,沒有特別之處。
這是一部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全面加強公民人格權保護的民法典。侵犯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人格權編》第六章對隱私權與個人信息的保護作了規(guī)定,首次將“私人生活的寧靜”明確寫入隱私權,豐富了隱私權的內涵和保護范圍。
《民法通則》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手段侵犯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寧。也就是說,在實踐中,除了非法獲取、泄露個人“隱私空間、隱私活動和隱私信息”的行為之外,諸如短信謾罵、“打死你”、彈屏攻擊等網絡“軟暴力”行為,也涉嫌侵犯隱私。與此同時,上述行為往往伴隨著侮辱、誹謗等行為,容易導致受害人道德、聲望、才干、信譽等社會評價下降,名譽權受到侵犯。
以往,受害人大多是在侵權損害后果產生后,再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該法確立了禁止令保護制度,明確了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如果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并且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在具體的維權方式上,對網絡“軟暴力”行為,公民今后可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向侵權者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對情節(jié)較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求助,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對侵害人處以拘留或者罰款。對情節(jié)嚴重的,受害人可通過刑事手段,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法院提起自訴等方式進行維權。
申請創(chuàng)業(yè)報道,分享創(chuàng)業(yè)好點子。點擊此處,共同探討創(chuàng)業(yè)新機遇!